如何确定纳税争议案件的复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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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渊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81 更新时间: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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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案情:某县地税局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甲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补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解缴入库,并于当日将文书送达纳税人甲处。甲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于是,2005年9月23日县地税局对甲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入库。2005年11月28日纳税人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该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市地税局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复议申请超过了申请期限。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 注册会员 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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