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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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97 更新时间: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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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随着2008年1月1日内外资所得税统一,不少税前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特别的税收待遇也产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和税务部门对此均给予了高度重视。笔者通过对新税法的学习,仅就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一、新旧税法规定的比较。 对于业务宣传费,新旧税法均定义为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但是新旧税法的税收待遇不同,旧税法中扣除标准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 注册会员 才能阅读!
因经常从事文秘工作,几位同道好友常在一起碰头聚会,谈起工作之苦状:有的通霄达旦,伏案疾书;有的早生华发,“为伊消得人憔悴”;有的坐出这病那病,药罐子不离身……忽有一人语出惊人,“前世作多了恶,今世搞写作!”众人听罢,皆唏嘘不已。 感慨之余,大家交流写作经验,有人提出,“不如把大家近年写的材料都放在网上,以相互取长补短。”一丝念头如音乐休止符轻轻划过心琴,灵光闪念间,文渊阁—(税务)雏形就在脑海中萌芽孕育,迄今为止已有二三年之久。经过工作上一番折腾与奔波后,利用难得闲余空隙,与年轻而又技术娴熟的朋友一道就开始构建了,不分白天黑夜,倾注心血无数——文渊阁(税务)在此与大家见面了! 文渊阁(税务)网一如她最初的出发点:方便于我和我们大家。 “问渠哪得清如许,谓有源头活水来”,我们不希望仅仅是在您遇到困难的时候才想到文渊阁(税务),而是期待您一起互动参与,打造一个我们共同学习交流的平台,以期共同进步,共同提高,也给税务部门其他一些朋友减轻工作压力和负担的一个“秘密武器”。 作为我们互动和合作共建的最起码的义务,我们恳请您每年向网站提供本人或单位原创文章不少于50篇(其中税务文章不少于30篇)。如果您本人未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文章,而又想成为我们中的一员,我们建议您向本站捐献少量的资金,以维持本站的正常运行及建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文渊阁(税务)网无意以赢利为最终目的,在扣除本站一定维护及建设费用后,如有节余,将主要用于乡村学校信息建设及社会公益事业。 本网站文章,来源于本人及好友文章毕竟有限,大部分均为全国各地税务部门朋友所赠,我们也不能保证每一篇文章来源均为正当途径,如有文章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诚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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