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清算期间的增值税管理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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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渊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32 更新时间:20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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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企业解散或破产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企业清算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新设、解散或破产将逐渐增多。因此,加强一般纳税人企业清算期间的增值税管理,避免税款流……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 注册会员 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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